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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猫国际合作研究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发布时间:2024-06-17 10:57:38 来源:中国网 作者:高孟宇 责任编辑:孙磊

(作者:高孟宇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年4月3日,顶流明星大熊猫福宝,外号“福公主”、“福猪猪”、“福墩墩”等,在饲养员姜哲远的全程护送下,从韩国的爱宝乐园回到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的卧龙神树坪基地。福宝出生于2020年7月20日,是在韩国本土出生的第一只大熊猫,今年7月满四岁。在离开当日,韩国民众在爱宝乐园雨中含泪送别福宝。照顾福宝的另一位饲养员宋永宽则留守爱宝乐园照顾其他三只大熊猫,包括福宝的父母爱宝和乐宝,福宝的双胞胎妹妹睿宝和辉宝。

2024年4月8日,韩国民众通过首尔市政府的市民平台网站提出“请考虑让市民在首尔大公园能再次见到福宝”,请求韩国政府向中国续租大熊猫福宝。市民称希望让访韩的中国游客也能在首尔大公园见到作为中韩友谊象征的“福宝”。该提案迅速在中韩引发广泛热议。首尔市政府讨论后也正式回复了市民的请愿,“很多人很想念福宝,也请求从中国再次租赁福宝。但是我们还是认为,福宝在中国生活会更好,决定不重新租借福宝。”“首尔大公园完全理解因为福宝回到中国以至于市民非常伤心,因为福宝受到全国大多数人的喜爱。但从福宝的角度考虑,我们希望她能很好地适应中国的环境,在那里过得开心。”[1]

2024年5月29日,美国第一夫人Jill Biden发布了精心制作的宣传短片,官宣大熊猫将重返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史密森尼国家动物园(Smithsonian’s National Zoo,下称“华盛顿国家动物园”)。[2]据悉,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与华盛顿国家动物园达成新一轮的合作,来自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的大熊猫“宝力”和“青宝”,将于今年年底到达华盛顿国家动物园。[3]如无其他特殊情况,“宝力”和“青宝”将在该动物园生活至2034年。

实际上,华盛顿国家动物园在2000年12月6日就迎接过来自四川卧龙的“美香”和“添添”,两只大熊猫还在2020年8月21日诞生了幼崽“小奇迹”。经2011年、2015年两次续签合作协议,该动物园的三口之家最终于2023年11月10日搭乘熊猫专机返回成都。[4]“宝力”和“青宝”也正是在“美香”、“添添”和“小奇迹”回国6个月后,再次作为中美友谊的使者,将被“派遣”到华盛顿国家动物园。

此外,佐治亚州的亚特兰大动物园目前仍然有四只大熊猫:“伦伦”、“洋洋”以及双胞胎幼崽“雅伦”和“喜伦”,该四口之家可能在年底合作协议到期后回国。[5]根据新的合作协议,“云川”和“鑫宝”最早将于今年夏天去往加州圣地亚哥动物园。[6]而田纳西州孟菲斯动物园随着“乐乐”的不幸死亡,“丫丫”的回国(2023年4月27日),目前该动物园已经没有大熊猫。至此,在美国范围内,游客在华盛顿国家动物园、圣地亚哥动物园、亚特兰大动物园有机会可以看到大熊猫。

结合上述旅韩和旅美大熊猫的故事与经历,笔者将展开分析大熊猫国际交流的历史以及大熊猫国际合作研究的相关规定与实践。

一、大熊猫国际交流的历史

1869年,一位法国的传教士和博物学家阿尔芒·戴维来到了四川雅安的宝兴县,他在这里发现并首次命名了大熊猫,并将大熊猫作为新物种介绍给全世界。随后,他将一只大熊猫标本带回了法国,很快风靡了西方乃至全球。[7]因为诸多历史原因,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很多外国人前往四川猎杀大熊猫。大熊猫的野外捕猎极大地威胁着大熊猫的生存环境,使大熊猫逐渐沦为濒危动物。从1979年开始,中国相继出台了《刑法》[8]、《野生动物保护法》[9]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0]等法律规定,禁止走私、猎捕、杀害大熊猫,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大熊猫。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大熊猫国际交流经历了赠送、租借以及合作研究三种模式。

(一)1957-1982,作为“国礼”免费赠送

1957年到1982年间,大熊猫作为“国礼”被免费赠送给苏联、美国等国家,正式开启了“熊猫外交”。免费赠送的模式意味着受赠国对被赠送的大熊猫享有所有权。

1957年5月,中国将两只大熊猫“平平”和“碛碛”作为国礼赠送给访华的苏联元帅伏罗希洛夫,以纪念十月革命胜利四十周年。不久后,“碛碛”被误认为雄性(平平是雄性)被送回国与“安安”进行了调换。1958年,奥地利动物商人海尼·德默通过三只长颈鹿、两只犀牛、两只河马、两只斑马与北京动物园交换了“碛碛”,后英国伦敦动物园以12000英镑从他手中购得“碛碛”,更名为“姬姬”。“姬姬”便是世界自然基金会会徽上的那只大熊猫。[11]

1972年2月,时任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中美关系走向正常化,周恩来总理宣布将大熊猫“玲玲”和“兴兴”作为友谊大使赠送给美国。同年4月,“玲玲”和“兴兴”抵达华盛顿国家动物园。[12]1972年也被美国民众称为“大熊猫年”,正式开启了“熊猫外交”,中国先后将大熊猫赠与日本(1972年)、法国(1973年)、英国(1974年)、墨西哥(1975年)、西班牙(1978年)和西德(1980年)。因为熊猫外交,西方国家陆续与中国建交。

(二)1982-1994,租借出国巡展

1982年,出于对濒危动物的保护,考虑到大熊猫数量极度稀缺,我国不再向外国赠送大熊猫,而是租借到国外巡展。展览国支付相应的租金,但并不享有所有权。1984年,为表示对洛杉矶奥运会的支持,我国将北京动物园两只大熊猫“永永”和“迎新”租借给洛杉矶动物园,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巡展活动。据统计,1984年到1988年的四年内,仅北美地区就有洛杉矶、旧金山、纽约、圣地亚哥、多伦多等十余个地方的动物园从中国租借了大熊猫,日本、英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德国等国家也从中国租了大熊猫。[13]

(三)1994至今,国际合作研究

从1994年开始,我国便开启了“国际合作研究”的模式,根据国家间的合作研究协议,大熊猫被派遣至国外动物园进行科学研究的合作。当年,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将一对大熊猫运送至日本和歌山县,大熊猫首次以“科研交流大使”的身份出国,这是大熊猫合作研究的开端。此后,韩国以及美国亚特兰大、华盛顿、孟菲斯等世界上知名动物园都开始与中国进行长期的合作研究。从1994年开始至2024年3月,我国先后与20个国家的26个机构开展了大熊猫保护的合作研究,有将近60只大熊猫旅居海外,有效提升了大熊猫保护的研究能力,也增进了中外人民的友谊。[14]

二、中国对大熊猫享有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一)国内法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我国最早的《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历次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最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第三条均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二条明确了“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2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5],大熊猫属于一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6]因此,大熊猫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

(二)国际法律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与《大熊猫合作研究和培育协议》

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下称“公约”)于1973年在华盛顿签订,中国于1981年4月8日加入,同年7月8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大熊猫国际保护的依据正是该公约。该公约本身并不直接规定大熊猫的所有权归属于中国,而是通过对附录I的严格保护、双重许可制度、非商业目的,间接支持了中国对大熊猫的所有权。

大熊猫属于附录I的濒危野生物种,附录I的物种受到公约最严格的保护。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附录I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17]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这些物种的标本[18]的贸易必须加以特别严格的管理,以防止进一步危害其生存,并且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进行贸易。同时,根据公约的规定,任何列入附录I所列物种的出口和进口必须经过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双重许可。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各成员国均不应允许就附录I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

公约规定了双重许可制度和不易商业为目的。出口国应当保证,任一出口的活标本会得到妥善装运,尽量减少伤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在中国,大熊猫的出口许可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签发。作为中国政府负责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的主要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执行公约的相关规定,并通过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CCRCGP,负责大熊猫的科学研究)和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CWCA,负责大熊猫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具体开展大熊猫国际贸易活动。进口国应当保证,该活标本的接受者在笼舍安置和照管方面是得当的,并且该标本的进口,不是以商业为目的,而是基于科学研究和繁育保护。由于贸易必须遵循非商业性原则,这意味着大熊猫不能被出售,而只能进行以科学研究、保护、繁育等非商业目的的转移。同时,中国作为大熊猫的原产国,加上公约严格限制大熊猫的贸易,这确保了中国对大熊猫国际贸易的控制权和对大熊猫的所有权。

2、《大熊猫合作研究和培育协议》

虽然公约本身并不直接规定大熊猫的所有权问题,但通过《大熊猫合作研究和培育协议》(下称“合作协议”)与公约相结合,确保了所有权归属于中国并得到执行。例如,合作协议通常明确规定,无论是成年大熊猫还是在国外出生的幼崽,甚至包括死亡大熊猫的生物资源,所有权均归中国所有。这些合作协议在遵守公约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了中国对大熊猫的所有权。

总结来说,公约针对大熊猫规定的严格的保护措施和国际贸易限制,间接支持了中国对大熊猫享有所有权。通过合作协议,结合公约的附录I的保护措施与严格限制,进一步确保了大熊猫的所有权始终归属于中国。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助于我国对大熊猫繁育与保护的统一管理,同时也保护了大熊猫这一濒危物种的基因多样性。

(三)并非全世界所有大熊猫的所有权都归属于中国

值得注意的是,1957年至1982年间,大熊猫曾被作为“国礼”赠送给其他国家。我国在1975年就赠送给墨西哥两只大熊猫,后续繁育出多只熊猫幼崽,墨西哥对受赠的两只大熊猫及后代享有所有权。然而,截至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受赠的大熊猫及其后代中,仅有墨西哥的“欣欣”还存活。不过欣欣年龄已经非常高,今年7月1日将迎来34岁的生日,远超大熊猫的平均寿命25岁,属于“高龄大熊猫”。因此,由于历史原因,墨西哥的大熊猫“欣欣”仍属于“墨西哥籍”,其所有权不属于中国,其他大熊猫都是“中国籍”,所有权均归属于中国。

三、现行大熊猫合作研究的相关约定与实践

实践中,代表中方签署合作协议的主体为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代表外方签署协议的主体为外方动物园。开展合作研究的对象大多为一只雌性和一只雄性的大熊猫。

(一)合作研究的期限

大熊猫国际保护合作研究的期限多为10年,到期可续约。目前,中国与美国[19]、西班牙[20]的新一轮国际保护合作均是10年。前两年主要开展大熊猫的培育研究,如果研究表明两只中的任何一只大熊猫不适合繁育,双方会友好协商讨论调换大熊猫。合作研究开始之前,双方都应当取得公约和双方国内法规定的批准和必要的许可。

(二)大熊猫幼崽回国的安排

大熊猫及在合作期间产生的幼崽的所有权同样归属于中国。大熊猫幼崽在四岁之前或在合作协议终止未续签时应当返回中国。研究表明,人工圈养的雌性大熊猫一般在四岁半进入性成熟期,而雄性大熊猫一般在五岁半进入性成熟期,野外的大熊猫要晚一到两年,进入性成熟期的大熊猫即被视为成年大熊猫。之所以规定大熊猫幼崽“四岁回国”主要是因为这时幼崽已经快要发育成年,逐渐性发育成熟,且具备了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四岁回国为其提供了足够的时间来适应国内新的环境,包括饮食、气候、饲养管理等,以便以更好的状态在最佳生育年龄顺利参与繁育。同时,国内有数量较多的适龄大熊猫适合繁育,回国繁育可以避免“近亲繁殖”。因此,目前的实践就是幼崽“四岁回国”,这也是福宝在四岁之前回国的主要原因。也正因为如此,不管韩国民众有多么喜爱福宝,中国政府都不可能在接下来的几年内同意将福宝运送至韩国。

(三)大熊猫保护的费用支持

目前的实践是,外方向中方每年支付约100万美金的费用用于支持大熊猫保护事业。[21]一般而言,70%的费用用于我国全国范围内的大熊猫保护工作,20%用于国内特定的繁育研究中心的科学研究,10%作为中方的项目管理经费。如在约定的期间内未及时支付上述费用,中方有权终止合作协议。

(四)合作研究的项目

关于合作研究的内容、研究的方法和具体的实施,应当根据条约和相关国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双方国内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项目研究的成果由双方共享,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对外发表和使用。未经中方书面同意,外方不得针对大熊猫和幼崽开展超越协议范围的研究活动,不得收集基因资源的样本,不得将样本转移至第三方。不得开展可能危及大熊猫生命安全的研究活动。合作研究期间,禁止对大熊猫进行克隆研究和实验。

合作研究期间,如外方需要采取有风险的程序,比如为了体检、治疗、采样提取、受孕检测的目的而麻醉,生育,护理,应当提前通知中方,如中方同意,可以派遣中方专家和外方专家共同完成。如生病或受伤需要紧急救助,外方应当紧急通知中方,在中方未及时回复的情况下,外方可以采取积极行动,提供紧急医疗救助。如果大熊猫身患重病或严重受伤,外方应当邀请中方专家参与治疗。

外方应当向中方提供每日健康检测,每月饲养、管理和健康报告,十二月结束的研究总结报告。外方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巡逻和监控以及紧急反应等机制。双方应当就大熊猫的出生和成长背景、健康安全的居住环境、建筑设施进行信息交换,以加强双方的合作。

(五)大熊猫在合作期间内死亡

如在合作期间,成年大熊猫包括幼崽死亡,外方应当立即通知中方,中方在一定的期限内告知外方关于大熊猫遗体的处置方案并派送中国专家至外方进行工作指导。大熊猫遗体的生物资源同样归属于中国,因此,大熊猫遗体的生物资源也应当返还给中方。如大熊猫的死亡是由于外方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将针对每只死亡的大熊猫,外方需按照约定的标准赔偿中方。如果是自然死亡或非因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死亡,不予赔偿。例如,2023年2月1日,美国孟菲斯动物园的“乐乐”不幸死亡,经双方专家鉴定,心脏病变可能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22]因此,“乐乐”的死亡并非外方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导致的,并未触发协议的赔偿条款。如果合作研究的对象是两只大熊猫,不包括大熊猫幼崽,其中一只死亡后,双方应友好协商是用一只新的大熊猫替换死亡的大熊猫,还是继续培育还存活的一只大熊猫。

(六)大熊猫回国的运送及保险

在合作协议到期后,所有大熊猫(包括大熊猫幼崽)以及大熊猫生物资源应当返还给中方。安排大熊猫回国之前,为了防止意外,外方需要为每只大熊猫购买大熊猫保险,中国是该保险的唯一受益人。大熊猫回国运送的费用由外方承担。

四、结语

从历史来看,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大熊猫对外交流与合作主要经历了免费赠送、租借巡展、合作研究三个阶段。法律层面,截至目前,除了“墨西哥籍”的“欣欣”外,全世界范围内的其他所有大熊猫的所有权均归属于中国。大熊猫合作研究的具体实践中,一般合作的期限为10年,期满可续约。同时,为了更好地繁育,大熊猫幼崽应当在四岁前返回中国。中外双方还可以通过合作协议对合作研究项目的内容、费用、死亡的赔偿与调换、运送回国及保险等进行详细约定。

[1]https://m.blog.naver.com/diasflac/223418507012。

[2]https://www.politico.com/video/2024/05/29/jill-biden-announces-giant-pandas-returning-to-national-zoo-in-dc-1316368。

[3]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240530/11edac3f89e54fcfb29f464c47cf315c/c.html。

[4]https://news.china.com/socialgd/10000169/20231110/45736451.htmlD。

[5]http://news.china.com.cn/2024-05/20/content_117199435.shtml。

[6]https://www.chinadaily.com.cn/a/202402/23/WS65d7f060a31082fc043b8ae8.html。

[7]http://scdfz.sc.gov.cn/whzh/jwgs/content_27773。

[8]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2023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9]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2022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10]1992年和2016年《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1]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3467662548002324&wfr=spider&for=pc。

[12]http://zhouenlai.people.cn/n1/2020/0114/c409117-31547880.html?ivk_sa=1024320u。

[13]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1016166430037195&wfr=spider&for=pc。

[14]http://www.djy.gov.cn/dyjgb_rmzfwz/c129802/2024-03/18/content_c2a5101e3ba14c01ade462ed460e2e1a.shtml。

[15] 2021年1月4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经国务院批准通过。

[16]https://www.forestry.gov.cn/main/3954/index.html。

[17]“贸易”指:出口、再出口、进口和从海上引进。

[18]“标本”指:(1) 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2)如系动物,指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19]https://finance.sina.com.cn/wm/2024-04-27/doc-inathncx4493466.shtml。

[20]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7228002581155211&wfr=spider&for=pc。

[21]https://war.163.com/special/pandazgny/。

[22]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4333569401518214&wfr=spider&for=pc。

http://images.china.cn/site1000/2024-06/17/117258107_337b2a17-a506-4cb2-85bd-cbf9e3624bc9.png
【责任编辑: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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