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3日,2025中国能源研究会年会在京举办。能源金融与法律分会具体负责组织编制的《能源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披露指标体系与评价导则》行业标准发布、《面向“十五五”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主题报告、能源合规管理与法治建设圆桌对话等活动成功进行,产生了良好和广泛的影响。其中,“能源合规管理与法治建设圆桌对话”由能源金融与法律分会承办,自然资源保护协会协办。
为响应国家“双碳”战略,推动能源行业绿色转型与可持续发展,中国能源研究会牵头制定了行业标准《能源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披露指标体系与评价导则》(DL/T 2971-2025)。该标准已于2025年10月22日获国家能源局批准发布,将于2026年3月28日正式实施。
此项行业标准由中国能源研究会、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万家绿色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能源研究院、南网碳资产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山高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港华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长江三峡集团实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等多家能源央企、研究机构及领先企业共同起草,由中国能源研究会团体标准升级而来,历时15个月完成,具备高度的科学性和行业适用性。该标准设置了包含37项定量指标和43项定性指标在内的共80项评价指标,其中定量指标权重占80%,旨在构建一套科学、系统、客观的能源企业可持续发展(ESG)表现评价体系,最大限度减少主观评判影响,适用于企业可持续发展(ESG)信息披露、报告编制及第三方评价。

为推动标准实践应用,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金融与法律分会联合专业评级机构,对境内632家能源领域上市公司进行了可持续发展(ESG)评价,并于2025年9月发布了《2025中国能源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ESG)评价报告》及前200强名单(见附件)。长江电力、新奥能源、阳光电源等27家公司获评最高“A”级。
为进一步引导市场投资与企业发展,中国能源研究会正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作编制“国证能源可持续发展指数”(暂定名)。该指数以2018年6月29日为基日,聚焦主营业务涉及传统与新能源的上市公司,初步筛选50支样本证券,总市值约5.49万亿元。历史回溯数据显示,该指数在累计收益和年化收益率上均显著优于中证全指能源及沪深300指数。
入选该指数有助于提升企业的行业声誉、市场形象与资本市场竞争力,并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创造条件。根据工作安排,该指数计划于2025年12月中下旬正式发布。后续,相关机构将联合推出对应的指数基金(ETF)产品,以期引导资本投向,助力能源行业可持续发展和“双碳”目标实现。
周年回望:《能源法》实施成效在多维度显现
2025年,我国能源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能源法》正式实施已近一年。值此关键节点,北方工业大学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兴华在《<能源法>颁布一周年:成效、挑战与企业合规应对之道》主题报告中指出,《能源法》经历漫长立法过程后颁布实施,其奠基性和引领性成效正在四个维度逐步显现:
首先,权威宣示作用突出。《能源法》将能源转型目标、体制转型、市场与法治等顶层设计以法律形式固化,极大地提振了行业信心,为能源革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其次,驱动系统性制度重构。《能源法》作为上位法,有力推动了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与修订。一年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依据《能源法》,密集出台或修订了涉及新型电力系统、绿色电力证书、电网公平开放、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能源数据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等一系列重要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能源法律制度体系正在加速完善。
再次,监管实践积极响应。各级能源监管机构围绕保供、市场建设、公平开放、安全民生等重点,将《能源法》精神融入年度监管工作要点,并针对电网、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等关键领域开展专项监管,推动了法律规定的落地。
最后,司法实践开始探索。司法领域已出现援引《能源法》原则和精神作为说理依据的案例,标志着《能源法》开始进入司法视野,为通过司法途径保障能源转型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在肯定成效的同时,陈兴华指出了当前面临的挑战。一是法律实施具象化难题。《能源法》部分条款较为原则,如何转化为执法部门可操作的具体规则、司法机关可适用的裁判依据,是当前的一大挑战。二是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能源监管在“政监合一”的框架下,如何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明晰职责边界,仍需探索。三是配套法律法规修订任务艰巨。《能源法》的出台倒逼《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传统单行法的修订提速。然而,修订过程面临如何融入新理念、平衡各方利益、设计可操作制度等多重复杂问题。
面对《能源法》带来的新环境,陈兴华提出,企业合规管理应实现从基础风险规避到战略引领的进阶:
——基础层:筑牢经营底线。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合同管理等合规,同时重点关注《能源法》时代凸显的新领域,如反垄断与公平开放(尤其对自然垄断环节企业)、碳合规(环境治理与碳治理体系融合)、数据安全合规等。
——进阶层:读懂信号,重塑战略。企业需敏锐解读法律释放的政策信号,将其融入战略规划。例如,防范自然垄断环节利用优势向上下游延伸、可再生能源补贴退坡趋势、消费侧革命(绿色消费)、能源系统融合集成、鼓励多元化投资等方向,从中发现新的商业机遇。
——终极层:锻造核心竞争能力。不同企业需找准定位。竞争性环节企业应探索创新的商业模式,自然垄断环节企业需聚焦主业。国有企业需在法律框架内平衡“稳”与“创新”,民营企业在绿色消费、替代能源等细分领域开拓空间。在严格的法律框架内完成最具创新性的布局。
能源法治功能与未来建设方向:确定性、系统性与国际视野
“能源合规管理与法治建设圆桌对话”环节由中国能源研究会首席专家、能源金融与法律分会副主任委员辛绪武主持。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事务部副经理李一彧,天合富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史卜一,ICC争议解决业务(北亚)副主任张安然,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能源与自然资源法律中心主任唐明,自然资源保护协会环境法与治理项目主任吴琪,围绕能源转型司法实践、法治功能与未来建设等方面展开了热烈讨论。

在司法实践方面,唐明基于多年审判与律师经验指出,让《能源法》在司法中有效适用,需要法律界和能源行业共同努力,将原则性法律与具体单行法、规范性文件结合,使法官理解行业背景和专业特点。同时,他强调了专家调解、行业调解在化解复杂能源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李一彧和史卜一分别从传统能源企业和新能源企业视角分享了合规实践。李一彧强调,面对动态扩展的合规边界(如纳入碳管理),企业需建立“大合规”体系,将合规要求前置融入战略与项目初期,并积极参与行业规则制定。史卜一指出,光伏行业在政策驱动和激烈竞争下,面临市场无序竞争、专利纠纷、地方保护主义、拆迁补偿标准不一等典型合规问题,呼吁加强立法以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张安然分享了国际能源仲裁的新趋势。他指出,除传统工程与贸易争议外,能源安全、制裁相关争议日益突出。仲裁因其灵活性、专业性(当事人可选择行业专家作为仲裁员)和跨境执行力优势,成为解决国际能源纠纷的重要方式。他建议中国企业在国际合同中重视争议解决条款的设计,考虑纳入多层次解决机制(如调解、争议评审委员会),并关注仲裁地和适用法律的选择,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自然资源保护协会环境法与治理项目主任吴琪系统阐述了法治对能源转型的推动作用:一是提供确定性、稳定性和长期预期,引导长期投资;二是通过明晰微观主体权利义务边界,定分止争,保护创新成果;三是通过具体制度安排(如消纳保障、促进绿色消费)系统引导和支持绿色可持续发展。
对于未来中国能源法治体系建设,与会嘉宾形成了多项共识与期待:
一是绿色化、市场化、系统化。立法应紧紧围绕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绿色低碳转型、提升治理效能的目标,推动可再生能源从政策扶持走向市场引领,并为新技术、新业态预留空间。
二是提升立法前瞻性与平衡性。希望立法能更多吸收行业最佳实践,平衡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等各方市场主体利益,并增强对国际贸易壁垒、制裁等外部风险的应对能力,为中国能源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支撑。
三是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与协同性。在《电力法》等单行法修订中,应细化《能源法》的原则规定,设置明确的罚则,增强法律刚性。同时,加强不同法律、政策之间的协同,形成立法、监管、司法、执法的合力。
四是鼓励行业深度参与。呼吁技术专家、产业界人士更积极地参与立法征求意见过程,提供不可替代的专业视角,使法律更接“地气”。
五是关注新兴交叉议题。法律需对新能源入市后的市场重构、人工智能在能源领域的应用与治理、能源转型的公正性等新命题作出前瞻性回应。
本次圆桌对话深刻揭示,《能源法》实施一周年来,已初步发挥其顶层设计与系统引领作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推动《能源法》落地生根,需要立法者、监管者、司法者、企业以及行业专家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更加完善、高效、具有前瞻性的能源法治体系,从而为我国能源革命和“双碳”目标的实现夯实法治根基,在全球能源治理中贡献中国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