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满1年按地价20%征闲置费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2-06-08 内容来源: 东方卫视
闲置土地满1年按地价20%征闲置费
国土部昨日正式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未动工满1年即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土地进行了明确认定。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对闲置土地“政府原因”作出界定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包括: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此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也将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6种方式处置闲置土地
《办法》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此外,《办法》明确了6种闲置土地最后处置利用方式。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以及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办法》指出,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土地闲置两年未动工无偿收回
除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责任编辑: 佟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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