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消费者买到假货 卖家必须先赔偿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2-10-25 内容来源: 央视国际
东方网9月27日消息:广东拟推出新规“严打”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与销售,消费者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后向销售者索赔,销售者不得拒绝,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生产者追讨赔偿。《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稿昨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审议。
以往消费者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后,消费者经常索赔无门,但这情况有望改变。修订草案修改稿更加强化了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草案的修改稿明确销售者对商品有质量把关的义务,同时明确其有先行赔偿的责任,拟将修订草案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其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稿中,更加明确网络商品交易中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渠道。拟在修订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运用网络交易方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或者销售者所在地的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受理了“打假”举报,受理人员应当负起相关的法律责任。拟在修订草案第六十五条中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不受理或者拖延”、“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鲁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