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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上午分别对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黎景全和孙伟铭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认为被告人,黎景全和孙伟铭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已造成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两被告人行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为何最后没有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介绍,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被告人黎景全和孙伟铭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从他们的主观上来看,都是明知醉酒驾车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刑法规定,这种认识状态属于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杀人和直接故意驾车撞击车辆行人的犯罪不同,蓄意杀人和直接是希望并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黄尔梅:我们法院认为,这两个被告人在主观上还不是属于直接故意,他是在醉酒的状态下,肇事发生的事情,他并不希望这种死人的结果发生,也不是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而只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近年来,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各地法院在审理酒后或醉酒驾车造成的违法犯罪时,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最高法院介绍,在征求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对于醉酒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罚问题上,大家基本形成了共识,认为必须依法严惩。今后,对于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定罪处罚,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