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播放位置
6月22日,央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
此次试点扩大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