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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规定“三重一大”须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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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国企重大事项须由领导集体决定。这是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要求国企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所谓“三重一大”是指关于企业发展战略、产权转移和资产调整等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金额资金运作事项。

新规适用于金融国企

据国资委相关人士介绍,1996年中纪委一次全会要求完善央企“三重一大”,此后一些央企也建立了相关制度,但具体执行情况不得而知。

2008年6月,国资委曾在网站明确指出“三重一大”的具体所指,并开展了实施“三重一大”的大检查。这也是国资委成立以来首次以单项工作的形式,对“三重一大”展开全面调查。但结果到目前并未予以公开。

此前国资委只负责监管中央工业企业,对于金融国企并没有监管权。而该《意见》最后一条单独注明: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明确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意见》除了再次明确“三重一大”所指,还具体指出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记者发现,作为一份中办、国办下发的文件,《意见》规定的十分详细。如在基本程序中就指出,“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要求多部门协调组织实施

此前对“三重一大”多是国资委对国企提出要求,此次《意见》则要求各个国家部门协调作战组织实施“三重一大”。除了要求国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资委审查批准,还要求国资委对企业的实施办法是否有效进行审查。

此外,《意见》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 张然视频来源: cc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