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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法院为保护特定人免受家庭暴力的裁定已列入《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提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民事保护裁定成为地方立法的一大亮点,意味着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介入,改变了传统“法不入家门”的消极做法,让施暴者“远离”受害人。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已发生家庭暴力或者存在现实而迫切的家庭暴力危险的,可依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请,依法作出民事保护裁定。民事保护裁定的具体内容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浙江)省高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包括下列内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他指定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不得擅自处理有价值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责令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