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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妻子张某因为家庭琐事而争吵闹离婚并分房居住。2009年4月8日,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