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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说,最高法于2001年10月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5年11月制定颁布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两个文件的颁布实施,对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改进司法作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有了更高的期待,客观形势对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的《职业道德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亟须进行适当补充和修订。
据介绍,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从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比如,明确规定要“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强调“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强调法官“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强调“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等。
修订后的《行为规范》则对立案、庭审、诉讼调解、文书制作、执行、涉诉信访处理、业外活动等各个环节的法官行为进行了规范。比如在立案方面,《行为规范》强调要“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特别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诉讼需求;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在诉讼调解方面,《行为规范》要求“树立调解理念,增强调解意识,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切实遵循合法、自愿原则,防止不当调解、片面追求调解率;讲究方式方法,提高调解能力,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等。
孙军工说,与原文件相比,本次修订的时代特色更加鲜明,充分体现了能动司法、调解优先等司法理念和原则的要求,使其更加符合当前审判工作的实际。同时,两个文件特别突出了“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和统领作用。此外,两个文件均设置了专章或专条,明确规定了监督和惩戒措施,使文件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为文件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