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时政新闻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打击"非法集资"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1-01-06

视频播放位置

 售后包租也算非法集资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资本运作”、“发展三农”……

 这些字眼每一个听起来都十分地正当高尚。然而如果你一旦放松警惕,等待你的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据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刘冬介绍,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巧妙伪装,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

 王少南也坦言,发生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特别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手法隐蔽,各具特点,不仅广大群众难以识别,办案部门在具体认定当中也出现意见分歧。

 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述4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为方便办案机关理解和掌握,解释还罗列了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等等。

内部集资不属非法吸储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确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个人在20万以上,单位在100万以上的;或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个人在30人以上,单位在150人以上的;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个人在1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则规定为,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认为,从“户”到“人”的悄然变化,彰显了从严打击非法集资的态度。

 但解释也特别强调,对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此外,为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   2   3    


责任编辑: 石宇昕视频来源: B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