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北京2月16日讯记者周斌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关切心情,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直接冲突,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上述岗位工作人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
为确保回避制度落实到位,规定对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以及其所在法院履行回避申请设置了期限。并明确了这些人员未按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弄虚作假规避任职回避等情况的惩戒措施。对于法院领导干部或法官的配偶子女表面上不在所限地域内从事律师职业,而暗地里仍在所限地域内从事律师职业的,规定强调应当责令该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或将该法官调离现有岗位,该领导干部或法官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