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建保障性住房统称为公租房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3-03-06  内容来源: 央视新闻频道

 

在建的公租房
 

新华网河南频道3月5日电 (李安)3月5日,记者从郑州市房管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郑州市将全面推行实施廉租房、经适房、公租房“三房合一”住房保障管理新机制,全面停止新的项目选址建设廉租房、经适房,新建的保障房统称为公租房,同时还公布了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及准入门槛。

据介绍,截至2012年底,郑州市已建设(含在建)公租房项目53个63126套,已实现入住近30万人,极大地缓解了来郑务工人员住房困难。按照郑州市拟定的“三步走”发展战略,目前已面向入住园区的来郑务工人员建设公租房项目27个50709套,其中21个项目39081套已形成实际供应;面向社会公开供应建设的公租房项目26个12417套,目前尚未形成实际供应。

在租金方面,将郑州市按地段分为五类区域,公租房市场租金每月最高为15元/平方米(一类区域电梯房),最低为5元/平方米(五类区域非电梯房)。同时规定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并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照通知规定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施分级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此外,按照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郑州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供应、住房需求以及资格申请情况,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以及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月工资标准,逐步由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2280元)调整至8倍(3040元)。目前实施的为6倍,“十二五”期间计划调整为8倍。

针对不同人群还制定了相应条件要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年以上;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方可申请租赁公租房。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新就业职工,具有郑州市常住户口;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本人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来郑务工人员,持有郑州市居住证1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在郑州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可申请公租房。

此外,对于已经取得经适房资格的家庭,郑州市房管局表示,将做到应保尽保。(完)

责任编辑: 林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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