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明确价格执法“回避”条件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3-03-13 内容来源: 江西卫视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11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这一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程序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程序规定提出,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
程序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 责任编辑: 林凡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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