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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纵向垄断案终审:经销商告赢生强生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3-08-02  内容来源: 上海东方卫视

 
全国首例纵向垄断案终审:经销商告赢生强生
 

新快报讯记者庞倩影实习生吴浩艺报道昨日全国首例纵向垄断案在上海终审宣判,强生公司因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构成垄断,被判赔偿经销商53万元。业内称,此案成为中国首例原告胜诉的生效判决,预示今后垄断纠纷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原告方,只要举证充分就能受到法律保护。

据悉,作为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锐邦公司与强生公司有着15年经销合作关系。其间,涉案医用缝线产品价格基本不变。

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当年的《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锐邦公司在强生公司指定的相关区域销售相关产品,且合同期间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而当年3月,锐邦公司相关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强生公司遂对锐邦公司低价竞标行为提出警告,后取消其在相关医院经销权,并最终完全停止供货,且不再续签经销合同。

2010年8月11日,锐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强生公司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2012年5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锐邦公司的诉请。锐邦公司遂上诉,上海高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双方不仅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还分别委托高校专家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

上海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违反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行为所作处罚等一系列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应当对其垄断行为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审判长、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丁文联表示,医用缝线产品市场不断有新品牌加入,但强生公司可以以15年不变的价格从容应对竞争,充分说明强生公司对其缝线产品具有很强的定价能力,涉案产品缺乏需求弹性又更加巩固了强生公司的定价能力。这对于法院综合考量“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和“强生公司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很强市场地位”两项因素非常重要。

纵向垄断协议

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责任编辑: 林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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