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华机顶盒涉嫌垄断强置广告 称不会取消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3-09-03 内容来源: 中国经济网
日前,新华社报道歌华有线通过机顶盒植入大量广告,利用垄断实施强制消费。任志强评论称:“垄断的必然。”很多北京网友纷纷跟帖表达了对歌华有线的不满,“歌华大量广告强迫看”,无论开机、点播、回拨、调台还是调音量,都有广告,“很烦”。
业内人士表示,歌华有线不是第一次遭遇用户投诉,也不是唯一一家遭受投诉的有线电视公司。隐藏在广告机顶盒背后的其实是经营商“绑架消费者”和“服务消费者”的盈利模式分歧。记者已就歌华有线机顶盒强制植入“广告”是否涉嫌垄断一事,咨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截至发稿,该局尚未予以回应。
歌华回应:
不会取消机顶盒广告
2011年5月和12月,《中国消费者报》和昌平新闻网就先后做了歌华“生财有道”、机顶盒植入广告居民厌烦的报道,并且有居民反映,为了过滤广告装上高清滤波器以后,“感觉‘高清’画质变‘普清’了,歌华还是应该从源头上采取措施。”
但是,多年来,歌华对用户的诉求并未真正解决,反而有变本加厉之势。在采访中,一位周先生表示,歌华有线电视2011年以前是没有广告的,自从换了高清机顶盒以后广告就多了,而且广告越来越多。“以前开机是一个广告画面,现在变成3个了,死死地定在那里,要等至少半分钟以后你才能退出,不看还不行。我们老百姓能有什么办法?”
歌华有线官网显示,广告招商业务有开机广告、菜单主页广告、换台导航条广告、节目列表广告、音量条广告、电视回看广告、歌华点播贴片等七种,广告植入时间有5秒、15秒、30秒、60秒甚至90秒的不同模式。但是在回答能否取消机顶盒广告的这个问题上,歌华相关人士却纷纷摇头表示不可能。
“广告投放方式可以优化。不过取消?‘臣妾实在做不到哇’。” 实名认证为歌华有线网络运维中心设计师张峥的新浪网友在回应网友质疑时称。
记者致电歌华有线客服人员,客服人员表示,机顶盒不可能没有广告,只能说争取优化。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公司花园村营业厅的工作人员也表示,没有不带广告的机顶盒,以前老的标清机顶盒不带广告,现在新一代的高清机顶盒都有广告,因为大量的信息需要缓冲的时间。“要么蓝屏,要么看广告,你还不如看广告呢。”
对于歌华有线提出的因为缓冲时间长,所以必须插播广告这个说法,有关技术研究员表示,缓冲时间肯定是要有的,但是缓冲时间和广告时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这不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而是取决于运营商的运营策略。“可能开机前广告长一些,用户就会感觉开机时间长一些。”
歌华广告收入年增近4倍
“机顶盒里的广告去不掉,是特意安排的。人家靠这个盈利呢。”北京数字电视国家工程实验室有限公司的一名研究员表示。
“数字电视稍微带点广告就活了,哪个电视不带广告!”2007年,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运营总监罗小布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们设计了很多盈利模式,但恰恰都不是以付费电视为主,而是结合赞助商和广告商。
2012年,北京歌华高清电视日均开机浏览量超过300万户次,“歌华点播”、“电视回看”日点击量分别达到70和190余万次。由于收视率突飞猛进,歌华当年首次在“电视回看”服务启动时增加了5秒钟的贴片广告。据歌华有线官网数据显示,电视回看的广告费定价为片前30秒广告, 千人成本为400元,相当于每人看一次“电视回看”插播的广告,就为歌华带来4毛钱的广告收入。
高清交互用户数目的增长,使高清互动平台获得广告主认可,进而推动歌华广告业务实现跨越式增长。2012年歌华高清交互用户数目达到310万,比去年同期增长38万户。歌华有线财报显示,2012年公司实现广告收入9946万元,同比大幅增长392%。
而歌华有线日前回应媒体的“广告收视只是对其巨大成本的一点点补益”也不足为据,因为歌华有线享受政府大量的财政补贴,完全可以消弭成本。据北京歌华有线近3年财报显示,2010—2012年3年间,歌华有线共获得北京市的高清交互机顶盒补助经费19.83亿元,3年间仅支出了7.37亿元。
竞争格局下
应更注重用户体验
用内容来赚钱还是靠广告来赚钱?歌华和大多数经营者选择了后者。
从网友对歌华“广告”机顶盒的800多条评论来看,不止北京歌华有线一家,全国37个省市、地区的有线电视都有开机广告或各种植入性广告。
日前,在第二十二届北京国际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展览会上,记者注意到,参展的歌华有线、东方有线、重庆有线、陕西广电、江苏有线、华数等数字电视界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植入广告。
湖南有线NGB视频云实验室研究员李昕表示,湖南有线的高清机顶盒的主界面上没有设计过多广告位,“我们的广告主要集中在信息服务类的版块,这类广告也并不多,这样观众比较能接受——电视台在节目中插入的广告已经够多了,再加入过多的机顶盒广告只会让用户的收视体验变得更糟。”
北京市消协法律与投诉事务部主任郎丹柯表示,歌华有线的做法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和电视运营商双方在收费合同中没有确认在哪儿可以插入广告,这是单方强加了服务标准,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郎丹柯指出,即使双方有协议约定,消费者付费所购买的是电视节目,并不含额外附加的广告,因此被写进合同也是强加条款。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即可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等人士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歌华有线的做法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责任编辑: 刘颖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