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日报:批评上市公司的尺度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3-10-24 内容来源: 上海第一财经
第一财经日报:批评上市公司的尺度
最近,发生的一件事情让人不可理解,那就是质疑上市公司,竟然成为一件充满危险的事情。先是10月12日,多次质疑广汇能源财务问题的汪炜华(网名“天地侠影”),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其后,10月18日,发表多篇批评中联重科报道的广东《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在广州被长沙市公安局带走,涉嫌罪名是“损害商业信誉罪”。
两起案件还在侦查过程中,对外公布的信息也还有限,但是它们引发的社会争议却也已经铺天盖地。无论是公众还是媒体,非常纠结的一点是:批评上市公司的尺度如何把握?尤其是陈永洲的案件,他作为记者参与报道,这是一项职务行为,那么其所属的媒体,究竟如何才能确保批评不触犯“损害商业信誉罪”?
在中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都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问题屡见不鲜,甚至个别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就已经充斥各种违规违法问题。也正是因为如此,专业人士和媒体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上市公司也应该做好被质疑的准备。此前出现过不少良性的监督案例,比如刘姝威揭露蓝田股份造假、《财经》杂志曝光银广夏陷阱、知名市场人士夏草质疑数十家上市公司等。
这些事件,媒体或主动报道,或追踪报道,都为真相浮出水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既维护了资本市场的秩序,也得到了千万股民的赞赏。监管部门也多次表态欢迎各界舆论监督,为此还一再延长待上市公司的预披露期,就是给各界实施舆论监督提供方便。上市公司在健全的监督下,也能更好地实现公司营业目标和履行社会责任。
我们既体谅一些上市公司在遭遇媒体有偏颇的报道时,股价下跌、商誉受损的糟糕状态,同时,也理解公众期待媒体对上市公司作出更加严格和全面的报道,通过舆论监督维护资本市场的良善秩序。那么,舆论监督与损害商誉的界限在哪?如何化解上市公司与媒体的紧张关系?或许下面这三个方面可以成为共识。
首先,如实报道,宽容瑕疵。对媒体而言,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能否如实报道是判断一家媒体对与错的核心标准,也是评判一家上市公司冤还是不冤的关键因素。我国刑法规定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也就是说,只有“假新闻”才可能构成该罪。所以,当一家媒体作出的是真实、客观的报道,无论企业的商业信誉怎样受损,媒体都是在履行舆论监督的责任。当然,媒体毕竟不是拥有侦查权的公安、检察机关,记者也有个人能力的限制,可能会在报道中出现部分错误,只要不是故意弄虚作假,又在指出错误后积极更正,那么这种瑕疵也应该得到宽容。
其次,充分表达,善意理解。对于媒体而言,无论是质疑还是批评,应该积极尊重对方的回应,确保提供足够的版面空间让对方充分表达意见,并且做出善意的理解。同样,上市公司面对媒体或者公众的追问,也应该积极回应,避而不答或语焉不详就难免产生一定的不利后果。因为,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理应让投资者有充分的知情权,或者承认自身的错误,或者澄清市场的误解,尽力消弭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公平现象。
其三,慎用公权,平等诉讼。媒体与上市公司有关系和谐的时候,也可能存在矛盾紧张的状况,当纠纷无法协调时,诉诸法律并非不可。但是,无论是哪方,在涉及名誉、商誉的问题上,采取主体平等的民事诉讼还是上上之选。在法庭上,双方可以平等争辩,用证据说话,静待法院的最后判决。而动用公权,请求警察介入名誉纠纷,尤其是针对负有监督责任的媒体,主体身份发生重大差异,这恐怕不是各国上市公司通行的做法。
此前,我国也发生过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而被公安部门网络通缉的事件,最后事件以公安局道歉撤案结束。我们也期待上述案件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因为它们不再是一件普通商誉案件,已经成为公共事件,涉及舆论监督的界限,也牵连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利益,公众需要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交代。
责任编辑: 刘颖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