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承担青岛爆炸事故7.5亿损失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4-01-13 内容来源: 辽宁卫视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月12日晚间就青岛油管爆炸事故发布公告,称将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月11日公布的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经调查认定,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据南方周末网引述1月9日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对媒体表示,事故被认定为责任事故,企业有责任,违章作业,政府监管部门也有责任,在原油泄漏到爆炸的8个多小时从企业到政府未采取有效警示措施及时疏散群众。
据新华网1月10日报道,国务院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对48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1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国务院责成山东省人民政府、中石化集团公司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青岛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规规定,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相关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建议:
在中石化方面,给予中石化集团公司董事长、中石化股份公司董事长傅成玉行政记过处分,中石化集团公司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董事长王天普行政记大过处分,中石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总裁李春光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总裁、安全总监王永健行政记大过处分、免职;给予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田以民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委常委、总经理钱建华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青岛市政府方面,给予青岛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新起(副省级)行政警告处分,市委常委、副市长牛俊宪行政记大过处分,市委常委、开发区工委书记张大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孙恒勤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开发区安监局局长薛凌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副局长马启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工委书记薛仁龙(2007年1月至2012年2月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杨希珍行政记过处分。
同时,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处长裘冬平、安全环保监察处处长廖达伟、潍坊输油处处长兼副书记靳春义,青岛市黄岛区委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副主任兼应急办主任汪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副局长李宝三、石化区分局局长任献文等15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石化在12日发布的公告中称,中石化及中石化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服从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接受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公告称,将会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应赔偿责任,这部分资金将主要来自中国石化在以前年度积累的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和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巨灾保险的保险理赔资金。中石化决定将每年11月22日作为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警示日,以告慰逝者,警示后人。
公告称,目前中石化总体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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