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超标建楼堂馆所 负责人将受处分追刑责
发布时间: 2014-06-26 08:41:55 | 来源: 央视国际 | | 责任编辑: 吴爱凤
党政机关超标建楼堂馆所 负责人将受处分追刑责
新京报讯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不得配建大型广场等设施,如擅自扩建相关负责人将受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责。昨天,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这意味着,上述针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的限制,有望首次上升为行政法规。
与以往限制“楼堂馆所”的规定和文件不同,本次公布的《意见稿》,从对资金、审批、建设、监管等多个环节,对修建楼堂馆所的全流程进行约束。
纪念馆、展览馆也属楼堂馆所
《意见稿》说明称,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什么算是“楼堂馆所”?《暂行条例》规定,除了党政机关办公楼,游乐场、纪念馆、展览馆等经营性场所也属于楼堂馆所。
实际上,在中央和国务院的一系列文件中,楼堂馆所专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根据现实情况,《意见稿》重新界定了楼堂馆所的范围,限定为党政机关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业务用房项目等。
不得建培训中心等接待场所
《意见稿》规定,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环保原则,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当简洁朴素,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
现实中,部分党政机关修建培训中心、交流中心等形式给楼堂馆所穿上“马甲”。
《意见稿》称,不得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维修改造。
违规审批责任人将被处分
《意见稿》专设一章,明确了楼堂馆所建设中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如果违规审批楼堂馆所项目,将对有关党政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根据《意见稿》,如果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或者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处分。
上述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制度
中央一直严控“楼堂馆所”,但近年来各地党政机关修建的豪华办公楼层出不穷。这些豪华办公楼大多体态庞大,造型模仿知名建筑,四周配建宽阔的广场或纪念碑。
《意见稿》说明称,20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暂行条例》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
例如监督环节,《暂行条例》仅原则性规定各级审计、监察、银行、计划、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楼堂馆所建设进行监督。
《意见稿》不仅要求项目审批机关和项目单位加强内部监督,而且要求国务院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项目建设。
济南“五角大楼”、江苏涟水“白宫”等政府办公楼的图片,曾引来网民“吐槽”。为了使项目建设更好地接受外部监督,《意见稿》还规定了项目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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