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将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纳入政府监管体系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8-03-05 11:17:51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胡卫  |  责任编辑:鲁楠

 

关于尽快将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纳入政府监管体系的提案(胡卫)

摘要:当前,0-3岁托育服务存在社会保育资源严重不足、托育供给服务结构失衡、托育服务性质存在争议、托育质量监管模糊不清等问题。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着力解决关键民生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在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和明确分工基础上,尽快将托育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之中,制定以规范为底线的托育行业标准,构建多种形式并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托育供给体系,并对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依法实施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

 

 

0-3岁是人生的起点,也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抽样调查数据,2016年全年出生人口1786万人,其中二孩比重超过45%,整体出生人口比“十二五”年均增加了140万人。在“二孩”政策的激励下,未来几年将是我们又一个出生人口高峰期。根据国家卫计委2015年生育意愿调查,由于经济负担、无人看护而不愿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比例分别占到74.5%和60.5%。“养不起”,“没人带”成为影响家庭生育的主要原因。有调查统计,74.2%的职工家庭希望孩子入托,“增进交往”、“培养习惯”、“家庭无人照护”成为人们希望孩子入托的主要原因。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对早期教育的关注,人们对0-3岁的保育教育需求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希望3岁以下的孩子获得专业的保育和服务,而不再满足于将孩子留在家庭中由祖辈看护。
在出生人口显著增加、家庭入托需求普遍较高的双重影响下,0-3岁婴幼儿早期托育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保育资源严重不足。我国现有满足0-3岁婴幼儿入托需求的社会保育资源严重不足。2016年全国卫计委对10个城市的抽样调查发现,目前0-1岁有1.8%,1-2岁有1.5%,2-3岁有7%的婴幼儿在托育机构中。以上海为例,2015年上海独立设置托儿所只有35所,比2011年减少了21所,托儿人数只有5222人,比2010年减少了3000多人,在0-3岁80万的婴幼儿总数中,能上托儿所的只占0.65%。
二是托育供给服务结构失衡。一方面,现有的公办托育中心总体数量较少,且大部分针对2-3岁的儿童,难以满足0-3岁阶段的全部婴幼儿入托需求。而另一方面,市场上绝大部分的早教机构都是独立经营的咨询或服务公司,均属商业性质,缺失教育部门监管,导致托育质量参差不齐,要么托费较高,要么规范难以保障。
三是托育服务性质存在争议。我国的学前教育是整体教育中的短板,而0-3岁又是短板中的短板。对于0-3岁的托育,长期以来都是家庭式养育为主。当托育变成一种社会需求之后,其究竟是教育性质,还是服务性质,就影响到对其的监管定位。近年来,早期教育强调得更多一些,但是对托育的属性尚未达成共识。
四是托育监管缺位较为严重。目前,我国各地的托幼机构,不少处于无照经营状态,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以上海为例,截止2017年,上海存在的托育服务模式,包括集体办的托儿所、自负盈亏的公助民办非企业、公办早教指导中心、民办幼儿园托班、企业自办托育机构,私立培训机构和早教中心、家庭式托育点等,监管部门则有教育局、工商局、妇联等不同的部门,容易造成托育服务标准不一、质量难以保证。
有鉴于我国正面临又一个人口生育高峰,如何改善当前的托育服务现状,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入托需求,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社会民生问题,本人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建议一:建立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托育管理体系
儿童托育是家庭和社会共同关切的民生大事,政府应该承担发展婴幼儿托育公共服务的主体责任,成为0-3岁托育服务的监管主体。要及早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尽快将托育服务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形成托幼一体化的服务体系。建议将0-3岁托育纳入教育部门的监管范围内,在教育系统内设立主管0-3岁托育服务的部门,负责管理、监督、评估和指导的工作。同时,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统筹人社、民政、卫生、工商、财政等不同行政部门在0-3岁托育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建议二:制定以规范为底线的托育行业标准
要规范托育服务行为,需要有统一的、规范化的行业标准。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0-3岁托育行业标准。0-3岁婴幼儿发展的特殊性,对托育服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国家要重视0-3岁托育服务问题,需要对场地条件、设施设备、安全卫生、人员资质等提出基本的设置指标和行业标准,各地方政府要结合区域特点,指定具体、量化的行业标准和实施细则,对托育机构选址、功能设置、安全设施、班级规模、人员配置等提出具体设置要求。
建议三:完善以多元为导向的市场参与格局
婴幼儿照护和养育是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集聚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进来。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发展普惠性的托育服务事业,统筹城乡资料,积极推进公办和民办托育机构多元发展,鼓励现有幼儿园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增设托管班,鼓励获得相关资质和符合专业标准的大中型企业、社区街道、个人,开办托育机构。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模式,构建多种形式并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托育供给体系。
建议四:实施与民办教育相适应的分类管理机制
在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指引下,对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按照营利与非营利,实施分类管理。对于非幼儿园的托育机构的审批,属于非营利性的,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按照行业设置标准,递交资质材料,实行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注册;属于营利性质的托育机构,向所辖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同时向教育部门备案,执行行业准入标准,符合行业设置要求后,方可正式运营。

 

责任编辑: 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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