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导向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8-03-05 11:19:58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胡卫  |  责任编辑:鲁楠

 

关于调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导向的提案(胡卫)

摘要:民办幼儿园已成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主力军,在实现“幼有所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一些地方将营利性民办园排除在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提供主体之外,且对其几乎不采取任何扶持措施,这在相当程度减损了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有效供给。为此,国家层面要引导地方调整政策导向,进一步鼓励并支持各类民办园参与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同时,采取切实措施,推动各类普惠性民办园提供“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

 

 

普惠性资源不足是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矛盾。为实现“幼有所育”和“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教育部提出,我国普惠性幼儿园占比要在2016年60%左右的基础上,提高到2020年的80%以上。这应该是教育行政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思想的重要战略举措。然而,随着全面二孩政策效应的持续释放,未来5-10年,我国每年新生儿将保持在1800万左右,“入园难”、“入好园难”仍将是各级政府施政所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国家统计数据显示,近十年来我国民办园办学规模维持在年均5%左右的增速,截至2016年全国已有55.23%的幼儿在民办园就读。未来一个时期,民办园可以也应当成为参与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重要主力军。然而,近期国家层面及一些地方所出台的涉及普惠性幼儿园的政策,则出现了一定偏差,限制了民办园更好地参与提供普惠性服务。体现在:
一是相关部门对不同类型民办园的政策界定比较模糊。随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揽子法律修订的完成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新政文件的出台,和其他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一样,我国民办园也将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然而,诚如最新发布的《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仍未明确两类民办园的政策适用问题,且几乎没有涉及营利性民办园的政策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施政时的思想混乱和路径偏差。
二是一些地方将营利性民办园排除在普惠性服务提供主体之外。当前,陕西、河南等省域简单将普惠性民办园认定为非营利民办园,而将营利性幼儿园排除在外,这在很大程度上挤压了营利性民办园的生存空间。不仅如此,在国家2020年80%以上规划目标基础上,各省进一步将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比例提高到85-90%。这意味着,在普惠性民办园等同于非营利性民办园的规定下,营利性民办园只有10%左右的发展空间,这既违背了“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基本精神,也某种意义上“剥夺”了营利性民办园参与提供普惠性服务的主体资格。
三是现有针对普惠性民办园的扶持政策效果十分有限。不少地方在制定普惠性民办园的补助标准时,普遍将普惠性幼儿园视作“低价园”,而且多数只是给予 “小部分成本补助”。如,天津等地对普惠性民办园每年生均扶持标准都在500元上下,有的地方甚至更低。这种以低补助来换取民办园“低收费”的做法,忽视了普惠性幼儿园自身发展的内在质量要求,导致民办园参与建设的积极性不高。这样一种政策措施,不仅对民办园办学资源的增长无实质性帮助,还造成民办园与公办园生均培养经费差距不断拉大,最终造成在普惠性民办园就读的幼儿面临新的“质量不公平”。
针对以上种种问题,为更好动员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应当调适现有针对普惠性民办园的一些政策导向。对此,本人建议:
第一,尽快明确两类民办园均有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功能。尊重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精神,坚持依法治教,大力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性学前教育。为此,一方面,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对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认定、收费、质量、评估、管理等标准体系,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性意见,避免地方各自为政,政出多门,造成思想混乱和省域间的政策冲突;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典型宣传和正面引导,进一步确立“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幼儿园,都是社会主义公益性事业”这样一种基本理念,加快推进非营利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依法落实不同法人类型民办幼儿园相关扶持政策,并为营利性民办园留足发展空间。
第二,大力支持营利性民办园参与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立足基本国情,面对普惠性幼儿园需要大规模发展的艰巨任务,在优先扶持非营利民办园发展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营利性民办园在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总量中的重要作用。为此,一要敦促各地要重新调整现有政策,将营利性民办园纳入普惠性服务提供主体范畴;二要根据教育“软服务”的特点,出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质量标准,尽快研究向营利性幼儿园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具体办法;三要在公共财政短期内无法充分保障的西部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以特殊政策撬动方式,加大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园,并支持其集团化发展、规模化经营,以弥补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短板”。
第三,正面引导地方适时调整现有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方式。要站在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切实深化学前教育服务体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是要将扶持政策导向由“低收费”向“公平而有质量”转变,不仅要引导民办园实施“低收费”,更要引导民办园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二是要提高对普惠性民办园的财政补助标准,使其生均培养成本大致达到同类公办园同等水平,从而保障普惠性民办园的基本保育质量。三是要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实施成本分担原则,允许普惠性民办园适当调高收费标准,并结合各地实际推行“教育券”制度,推动民办园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四是要尽快细化和落实租金减免、教师培训、教研指导、税收优惠等扶持举措,支持各类民办园增强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供给能力。

 

责任编辑: 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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