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拟规定外籍船员不得驾驶中国渔船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3-11-08 内容来源: 央视国际
农业部拟规定外籍船员不得驾驶中国渔船
本报北京11月6日讯 记者王晓雁外国籍船员不得担任中国渔业船舶的驾驶人员和无线电操作员,且人数不得超过船员总数的30%。今日,农业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5日。
在任职和发证方面,征求意见稿将渔业船员分为负责船舶管理的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渔业船员只有经过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在渔船上工作,在远洋渔船上工作的船员,还须取得海员证。
在配员和职责方面,征求意见稿根据船舶类型规定了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并规定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确需由外国籍公民担任的,应当持有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在我国依法取得就业许可,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
在信息备案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为在其所有或经营的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渔业船员档案,实行渔业船员信息化管理。
在职业管理与保障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依法与渔业船员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渔业船员办理保险,不得雇佣未取得相应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
征求意见稿规定,涂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暂扣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 石宇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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