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罗宣言》70周年:《开罗宣言》明示钓鱼岛归属中国
发布时间: 2013-12-01 12:11:19 | 来源: 央视新闻频道 | | 责任编辑: 孙婉露
《开罗宣言》70周年:《开罗宣言》明示钓鱼岛归属中国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黎萌):在《开罗宣言》签署和发表70周年之际,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员高洪在接受媒体联合采访时指出,中日围绕钓鱼岛主权的争端,在法理层面上可以追溯到《开罗宣言》。而该宣言明确规定,日本必须将窃取的包括澎湖列岛在内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继受关系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首脑聚会开罗后签署的《开罗宣言》发表。《开罗宣言》确认了日本发动的对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的侵略性质,同时明确规定日本用武力从中国窃取占领的东北各省、台湾和澎湖列岛等必须归还中国,成为战后中国从日本手中收复台湾的国际法依据。
高洪说,全世界的岛屿或者领土争端都包括三个方面:历史、国际法和现实的实际控制。历史方面又可分四个要点:谁先发现、谁先命名、谁先有效管辖和谁先开发利用。在历史证据链和历史辩论上尽管日方有日方的说法,但中国占明显优势。
他说,在国际法方面,中国用的是《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本用的是所谓的《旧金山和约》,但《旧金山和约》是排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片面媾和的和约,中国当然不承认,但是日本也在拼命质疑《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
从性质上讲,《开罗宣言》是解决二战以后日本领土范围的国际法依据,当然它也是中国人民经过全面抗日战争赢得的国际法意义上的实际成果。中国为此付出了3000多万条人命,历经14年的斗争,最终赢得了一定的国际地位。
高洪认为,中国的这种国际地位,是中国人民抗战成果的早期法律表现。“对于今天的钓鱼岛主权争端来说,它也是我们保证从国际法角度维护领土主权的法律保障。”
高洪还表示,从学术角度来看和从法源意义上讲,《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一个继受关系。因为《开罗宣言》里明确讲,“日本窃取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他说,这句话到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发表的时候,其中第八条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及吾人所决定的其他小岛。”因此,《波茨坦公告》是继承了或者说是继受了《开罗宣言》。
“日本于1945年9月2日在美国的密苏里舰上签了投降书。投降书写得很清楚,明确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承诺忠诚履行公告的各项规定,当然包括第八条。所以从法律关系上可以看出,日本按照《波茨坦公告》签了投降书,《波茨坦公告》中关于日本的战后领土来源自《开罗宣言》,这就是法律继承关系。”
美国1942年即有处治日本领土意见
高洪介绍,《开罗宣言》的参与方是中、美、英三国,中国当然是主张日本窃取的领土都要归还,美国总统罗斯福在这个问题上的表述实际上是来自于1942年。当年2月,美国政府在国务院里设立了一个战后外交政策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就战后处置日本形成过一个意见,即“应该使日本的领土回复至中日甲午战争之前”。
日本方面宣称,1884年有日本的古贺辰四郎家族发现了一个岛屿,而且是无人岛,于是古贺辰四郎向当地政府提出要占这个岛。日本内务卿就此事写信给外务卿。外务卿给内务卿回信说,这个岛和大清国有关系,日本要是贸然去占领的话一定会引起国际摩擦。
“那时候,清朝的北洋水师至少在气势上能压倒日本,所以日本没嚣张到马上动武的程度。”高洪说。“日本对此的解释是,它观察了10年,多次到那里进行过调查,发现确是无主岛。我们中国认为,无人岛并非无主岛,所谓日本多次调查,实际上就只有一次。”
1895年1月,日本政府内阁决定把整个钓鱼岛收归日本。中国说日本是窃占的,因为甲午战争是从1894年7月25日开始的,到了那年年底,大清国已经战败,北洋水师也覆灭了,清朝已经开始求和,所以日本是利用打败清朝后窃占的。
高洪总结说,如果要追究法源过程,《波茨坦公告》是源自《开罗宣言》,《开罗宣言》至少在美国那里是源自美国政府1942年2月的政策主张,即“应该使日本的领土回复至中日甲午战争之前”。而日本是在甲午战争之后窃占的钓鱼岛,这一点没有什么可狡辩的。
开罗宣言的国际法地位不容否定
关于钓鱼岛的归属问题,日本方面还有其他一些说法,比如宣称钓鱼岛不属于澎湖列岛,而属于琉球群岛。中国认为,不论历史记载或从中国历史上的防御边界来看,钓鱼岛都不属于古琉球群岛,不是古琉球国的一部分,而是中国海防和古琉球的边界。就是说,钓鱼岛是中国的,过了钓鱼岛就是琉球的。
“日本说领土问题当然要依据国际法,说自己是遵守《波茨坦公告》的,但它又说《开罗宣言》无非就是三个国家的领导人的一个宣言,这宣言不等同于国际法。”
高洪认为,这是完全讲不通的。因为在国际法当中,宣言或者以公报形式公布出来的宣言都被视为国际条约。因为公约、条约、宣言、公报、议定书都是广义的条约,如公认的《维也纳条约公约》第二条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因为《开罗宣言》已经经过日本投降书的确认,所以它确实有国际效力,而且对日本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事实上,国际上有很多峰会之后都有新闻公报,与会国都表示承诺,这就有国际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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