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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务接待参照“禁令”要求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3-12-09  内容来源: 央视新闻频道

国有企业公务接待参照“公务接待禁令”要求

 

    国内公务

    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适用对象

    《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规定》执行。

    据新华社电 昨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对公务接待进行规范,并明确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新华社就此对国管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规定》共分26条,对2006年印发的规定内容进行了大范围、大幅度修改和增加,修订后共26条,其中,15条为全新内容,7条进行了大幅修改。《规定》严格和细化各项要求和标准,共提出了38项禁令,包括11项“禁止”事项和27项“不得”要求。

    相比旧版规定,《规定》将“执行任务”新纳入“国内公务”范围。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来源: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 孙婉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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