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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诉邹恒甫侵害名誉权案一审结束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4-01-21  内容来源: 央视国际

北大诉邹恒甫侵害名誉权案一审结束

 

    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邹恒甫侵害名誉权案20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邹恒甫未出庭应诉,由其辩护律师出庭。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邹恒甫微博上发表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构成侵权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目前庭审已结束,将择期宣判。

    焦点一:北京大学是否享有名誉权

    庭审中,被告邹恒甫的代理律师承认,新浪微博实名认证为邹恒甫的微博是其本人的,涉案的微博也是邹恒甫本人所发,但他对两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了质疑。

    邹恒甫的代理律师表示,北京大学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北京大学不是适格主体,邹恒甫批评的生活作风问题针对自然人而非法人。即使北大是适格主体,北大也不享有名誉权,因为北大不是民事主体,不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利即名誉权。而对于梦桃源的诉讼请求,邹恒甫的律师辩称,被告言论仅仅针对个别服务员,而非梦桃源餐厅。

    邹恒甫的律师在法庭调查中表示,邹恒甫当时发表的一系列微博指向的只是北大的少数教授和梦桃源的部分员工,以及梦桃源的环境。

    对此,北大的代理人表示,北大作为一个教育法人,其主要的成员就是北大的各个学院各个系、教授和其他工作人员,邹恒甫微博中涉及到所有的院长、系主任、教授,尤其是在第一条微博的最后一句话“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是直接侵害了北大的合法权益,其单独直接指出北大,已经对北大构成了侵权。

    梦桃源方面反驳称,邹恒甫言论中涉及梦桃源的言论有两类,一类直接提到梦桃源,直接侵犯了该公司的名誉权。另一部分是说梦桃源的女服务员,暗示女服务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这些言论也都损害了公司的名誉权。

    焦点二:邹恒甫微博上发表的内容是否属实?

    对于这起备受关注的名誉权侵权案件,公众最为关心的还是邹恒甫微博中所言究竟是否属实。

    2012年8月21日上午,邹恒甫在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发文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

    然而,2012年8月30日,邹恒甫又在其新浪微博中发布消息,称“我笼统地写北大院长系主任在梦桃源淫乱当然是太夸大了,我当然是指我了解到的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如此淫乱”。

    庭审中,审判长询问邹恒甫是否去过梦桃源以及其微博言论是否有充分的依据,邹恒甫的代理律师表示,邹恒甫去过梦桃源餐厅20多次,微博上的言论是他亲眼所见也是亲耳所闻。

    但审判长询问被告方面是否有相关证据时,邹恒甫的律师表示有,但不能提供。

    记者注意到,邹恒甫方面向法庭提供了与北大有关的8份证据,部分是来源于网络中对北大教授的负面报道及邹恒甫本人接受采访的相关报道。邹恒甫的辩护律师表示,网络上已经公开的材料已经足以证明少数教授问题的真实性,邹恒甫并没有虚构。

    焦点三:邹恒甫所发微博是否构成侵权

    北京大学和梦桃源方面在起诉书中均表示,邹恒甫一系列微博引发了媒体和社会的高度关注,相关微博被转发评论数万次,严重侵害了北大和梦桃源的名誉。此外,梦桃源方面还透露,该公司68名来自湖南乡村的女员工有65人因此离开了梦桃源,给该公司的经营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对此,邹恒甫的律师在庭审中表示,邹恒甫发表的评论没有主观恶意,其批评言论没有给北大和梦桃源的名誉造成损失,即使网友的评论对北大的声誉造成了影响,也不是被告造成的,与被告的言论没有因果关系。此外,该律师还强调,邹恒甫的言论是批评监督,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北大方面并不认同邹恒甫方面的辩解,称邹恒甫在微博上发表侮辱北大的言论,具有主观故意。邹恒甫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发布微博,公开传播信息,这种行为是诋毁破坏北大名誉的行为,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了原告的名誉,构成了对原告的诽谤。

    庭审结束前,审判长询问原被告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但各方当事人均不同意。据此,合议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来源:今日早报)

 

责任编辑: 孙婉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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