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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证据充分 上诉难改结果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3-02-19  内容来源: 中国网

 
肖良志认为处罚结果证据成分,上诉难改结果。摄影:中国网 寇莱昂
 

中国网:接下来我们再看两个队伍,申花队和延边队。对于这个罚单这两个队伍都表示了一定程度的不满,延边俱乐部表示将要上诉,这次足协罚单是终审宣判吗?

肖良志:首先我向大家说一些事实上的问题,中国足协实际上是提前两天通知了这三家俱乐部和三家俱乐部所在省市体育局主管领导和地方协会秘书长、俱乐部的总经理,让他们到京开会。这实际上就是中国足坛的一个姿态,让你来领罚来了,不是让你来沟通和提什么意见和建议,就是让你来领罚了,告诉你我这样处理你了。它是在这个过程中没有申诉的权利的,有申诉的权利是什么呢?就是中国足协正式公布了这个处罚结果以后,这三家俱乐部包括那些被禁止从事与足球有关活动的正常人他们有申诉的权利,可以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但是这个申诉的时间会比较长,从我的理解即便你申诉了,因为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在做出这个处罚结果的时候,中国足协现任掌门人张剑和中国足协主管纪律方面的副主席林晓华他们两个人专程去了一趟公安部,也征求了意见,同时向法院和其他的监察部门看了大量的这种宣判、判决和当初的这些起诉书上的内容,最终核实确凿了这些人和这些俱乐部涉案的具体情节,在这个基础上做出这样的处罚,可想而知是证据确凿而且是符合规定的。所以,从上诉本身来说,即便是上诉我认为结果更改的可能性也没有。另外你谈到的延边和上海申花可能对这个处罚不满,实际上不光这两家,他们三家都不满。在会上首先延边提出了以前的事情不是俱乐部的行为,是当年那些主教练高辉和助理教练金光洙等的行为,而且出现了这种事情以后他们也被开除了,但是在中国足协腐败行为中是有规定的,不管是俱乐部还是球队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处理都是一样的。所以,它也是没法驳倒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的。

上海申花确实表达了不满,它的不满是说由现在的投资人来为2003年的投资人承担代价,这是不公平的。是不公平,但是从一支球队延续的角度讲,简单化,你延续了这支球队,你就必须把它的那些也给延续过来。而且事实上,申花的很多股东也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那时候有的现在也有,只是投资人里面朱俊占了一个大的投资人而已。

天津泰达也有不满意的地方,也有争辩,是想告诉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天津泰达当年那场假球不是俱乐部行为,是个人行为,但是你个人行为,作为俱乐部的总经理,作为法人代表,你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俱乐部的行为,这也是没法说法或者驳倒纪律委员会的,所以,从这个角度讲,这些不会再变化了。

中国网:我们从这次判决也可以看出大俱乐部和小俱乐部处罚的力度很统一,您觉得这样合理吗?

肖良志:首先要分明对大俱乐部和小俱乐部的处罚有什么不是很公平的地方?我们要提出这个具体的问题来。我刚才说了它的处理是一道红线来处理的,这道红线就是假球。从判决书上和公安司法部门他们查证的确凿证据来看,就是上海申花、天津泰达和延边在不同的年份和不同的中超、中甲或者甲A时代、甲B时代打了假球,这是确凿无疑的。它以这条红线为准来对他们进行处罚,这个标准是统一的。至于所说的后来是有山东鲁能四家俱乐部只是被罚款而没有被扣分,是因为你划了这条假球的红线之后,山东鲁能这儿公安司法部门没有确凿的证据查实他们哪一场球是假球,也没有确凿的证据查实哪一场是他们行贿操纵了比赛因此而打了假球,只是说有这种倾向性的请托某些人向某些人行贿,他们受贿以后可能会带给他们一些什么样的好处,但是这些好处没有在假球里面,没有操纵比赛,所以这条红线就导致分了两个阵营,一个是假球被扣分罚款的,一个是情结相对严重的,在行贿受贿里面,可能为它带来了某种非具体结果上的好处的,就是山东鲁能、江苏舜天、长春亚泰和河南建业这四家被罚款的俱乐部。所以,这个标准和尺度从画线上来说是统一的,没有分大俱乐部和小俱乐部。

责任编辑: 林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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