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旋君: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具有判例性质意义
人民日报人民网和人民日报客户端记者:
这里有一个问题想问一下魏旋君代表。去年年底的时候,浙江有一个被称为“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案件判决结果出来了,因为性别的问题被拒之门外的女性求职者,不仅胜诉,而且获得了精神赔偿。请问您对这个事怎么看?以及当下依然存在的男女就业不平等的问题有什么好的建议没有?谢谢。
魏旋君:
各位记者朋友,去年年底以来,社会各界非常关注一个河南信阳女大学生毕业生,她应聘浙江的一个民营企业的文秘岗位。她投了简历以后很久没有得到回应,她再去网上查的时候,注意到那个企业提出这个岗位只限男性。这位女孩就向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例判决的结果是小郭获得胜诉,并且获得精神赔偿2000元。
我想,这样一个案例的发生,可能在我们的身边、在我们所在的区域、在我们的国家,也有一定的代表性,在企业招工的时候,有时会写上仅仅招聘男性,可能还不是个别的事例。在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考的时候,可能有的地方和单位也比较倾向于多招男性。但很多同志,尤其是不少女性遇到这样的事例,有的是漠视,有的觉得再找机会也是一种方式。但是,我们这位小郭选择了运用“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胜诉了。北京还有一个小曹,她起诉过一个企业,但是那个案例是以30000元专项补偿资金和解结案的。
两起案例,特别是这起胜诉的案例,给我们三点启示:
第一,学法的实效。四中全会提出我们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落实,并且作为“四个全面”重中之重的内容向全国人民提出了要求。我们国家也组织了“六五”普法,所以学《刑法》、《民法》、《婚姻法》、《宪法》,特别像我们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这些都是关注比较多的。经过这么多年,应该说,社会层面普遍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有新的提高。特别是这位小郭,通过学法以后,按照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这也是落实宪法的原则。就是在就业方面,在人格方面,在尊严方面,男女一律平等,这就是宪法的原则,是我们的基本国策。正因为她通过学习,更了解到法律的内涵、法律的要求以及企业应有的遵循,所以我想她运用法律的武器是一个正确的选择,是一个合理的路径,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我第一个觉得启示是“学法的实效”,不仅仅是一个小郭,而是千千万万个小郭、小李来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第二,执法的实践。经过这么多年以来,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已经形成共识,特别在司法机关,尤其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方面又取得了许多新的成效。包括这起案子,从立案审理到结案,都彰显了执法为民的实效与实绩。
我关注过这个案子,大概去年7月份,小郭向法院起诉,经过了128天,法院最后以小郭胜诉作了结案。以往像这一类的案例,不仅法院立的可能没有作为重中之重,百姓用得也不是很多。不仅是女性,可能男性也没有很多关注这一类,包括招干、招工可能也会限制只要女性,也没有男女平等。就像这个企业不问你的能力,只说只限男性,女性一律不要,但以往法院真正直接立案、受案,判胜诉的,目前还是这一起。所以具有判例性质的司法意义。当然,我们国家不是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我们是按照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本身来严格依法的。但是就是这起案例的判决,给人民法院今后类似的案子审理提供了一种思路。
第三,用法的实例。法律的公平、法律的正义要通过每一起案件的审判落实来体现,小郭能够用法律的武器维权,一些法律原则来说真的是比较原则。例如男女平等、例如要维护妇女在文化教育、劳动、同工同酬等方面的权利这些都是原则的规定,具体变成法律的依据,用法的实例的意义给我们很多的启示。要说建议,我们也期盼国家和公民一起共同抓好法律意识的灌输,法律意识的培养,我们每个人通过学法更好的用法,来维护法律的合法权利,更是我们的公职人员、公职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维护好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视频来源: 中国网 | 责任编辑: 吴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