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资本若能满足门槛 也应允许其设立民营银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12日14时45分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金琦就金融改革与发展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法制日报、法制网记者]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不设限额”,不设限额意味着民营银行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在推进过程中,如何建立相关法律、完善监管措施、保证试点银行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
[周小川] 您所提到的这个问题确实是大家都关注的,人民银行在这方面也做了不少的观察和研究。具体负责商业银行设立的工作是由银监会负责的。当然我们有时候开记者招待会是与一行三会一局一起开的,这次是没有银监会的领导来参加这次会议,否则他们会回答得更好,但是我也试图回答你这个问题。
首先,我认为在观念上还是要认清楚银行的金融服务也是一种竞争性服务业,虽然它的门槛高一点,门槛高主要是为了考虑安全,因为银行为客户管理着资金,但是它提供的也是竞争性服务,就像刚才一位记者提到的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们也提到这还是需要竞争的。如果民营资本能够满足这样的门槛的话,也应该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允许它们设立新型的、中小的、服务于社区的民营银行。过去在观念上可能稍微有一些不同的理解,认为银行很敏感,风险很大,一般人不要经营,曾经有这样的观念。但时间长了以后,观念上会慢慢地就会逐步地理清。
其次,它的标准和条件还是要明确的。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它有能够识别风险、消化风险的能力。它的业务是否做得合规,也需要有比其他行业更严格一些的监管,所以监管的成熟、监管力量的足够,也是一个必要的条件。
再次,金融基础设施要保证这些银行的正常运作。金融基础设施包括支付、清算、交易方面,如果基础设施不健全或薄弱的话,也会导致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突然出现了问题。
此外,在规则和制度方面,要能够更好地支持中小型银行的运作。目前我们现存的法律并没有对民营银行有特别不利的规定,但是我们说有些规章制度还是要不断细化,包括对民营的金融机构、对于公司治理方面,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薄弱方面,应该逐步发展出更加细化的规章制度,有些是法律,有些是条例,这样能更加促进民营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视频来源: 中国网 | 责任编辑: 吴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