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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一老一少”保障新起点

发布时间: 2017-05-03 15:38:54  |  来源: 农民日报  |  作者: 吴婧  |  责任编辑: 吴婧

民法总则:“一老一少”保障新起点    

民法总则:“一老一少”保障新起点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从此,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开启“民法典时代”,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民法总则积极回应了“一老一少”的社会热点问题,“一老”是指老年人权利保护,“一少”是指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一是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和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保护义务写进总则条文,用基本法的高度明确责任义务。

  二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这样的调整与实际相符合,意味着一个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实施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监护制度。民法总则首创“成人监护制度”,明确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纳入被监护范围,让高龄空巢老人、智力障碍者等得到监护制度的保护。现实生活中,老人往往会碰到自己的孩子对自己不闻不问,反而是自己的邻居或者他人对自己悉心呵护,老人有心将晚年托付。针对这种情况,民法总则增加“协议监护”,赋予老年人自行选择和确定自己监护人的权利,同时规定了“错误救济”方式。对于孤寡老人等群体,设立社会监护制度,明确由国家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老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确定了国家监护的职责,从社会大家庭的角度将受益人群全覆盖,保障民生。近年来,虐待孩子及老人事件屡见不鲜,民法总则规定出现这种情形人民法院根据相关个人和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同时给予不合格的父母或子女改正机会,确有悔改表现,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前提下可以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但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除外。

  四是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仍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民法总则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现实中,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因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对“性”一知半解,甚至摄于侵害人淫威而不敢声张,按照以往的法律规定,在成年后再寻求法律救济往往已过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的这条规定对因性侵遭受损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五是民法总则通过保护见义勇为者之善举,鼓励对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帮助。前些年,社会上发生一些事件,使得老人摔倒“扶不扶”引发热议,民法总则做了清晰回答: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纵观民法总则全文,充分彰显了对“一老一少”的人文主义关怀,弘扬了社会主义正确价值观。

责任编辑: 吴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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