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专精特新发展的国际经验
(北京专精特新企业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董明德)
中国网讯 7月5日,工信部部长金壮龙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我国产业链骨干企业加快壮大,专精特新企业不断涌现,截至六月底,我国已经累计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超过14万家,其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2万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1557家。金壮龙表示,特别是要擦亮“专精特新”这块金字招牌,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专精特新”是我国根据国情实际创造性提出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实际上,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发展进程中,为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也都采取了很多特殊政策和措施,当然不叫“专精特新”,美国叫“利基企业”,德国叫“隐形冠军”,日本叫“高利基企业”,韩国叫“中坚企业”。但主要政策和措施相类似,也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对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在美国,中小企业是国家自主创新的主体。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的美国,国会和行政当局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财政税收政策,以及协调社会各部门之间的配合等手段,大力推动和促进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进步,使之成为实现国家创新活动的主要力量。美国企业创新产品中82%来自中小企业。美国学者曾对某阶段进入市场的635项创新项目进行研究,发现就企业规模而言,中小企业创新数量多于大企业2.5倍,创新产品市场化速度快27%,大量高新技术项目也多出自中小企业。1982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并依此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鼓励中小企业挖掘自身技术潜力,为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起步与研发阶段提供资金支持,并鼓励其创新市场化。2000年,政府对《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又进行了补充修改,并将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的法律时效延续至2008年9月30日。
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面向由美国人创办并独立经营、有营利性质、雇有研究人员且规模在500人以内的公司企业。由于联邦预算中的研发资金多先分配到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因此计划要求农业部、宇航局和全国科学基金会等部门,每年从预算中抽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产品创新,并由这些部门确定每年的研发主题以及接收处理中小企业提出的资金申请。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技术产品创新的起步阶段为6个月,最多可得到10万美元的资助,重点是确定创新技术的价值和可行性;起步阶段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进入第二阶段,时间最长为两年,资助金额最高可达75万美元,重点是研发并对新技术的市场化潜力进行评估。
美国政府后来又制定了由能源部、卫生部、宇航局和全国科学基金会等参与的小企业技术引进计划,以帮助那些没有独立研究机构的中小企业。该计划主要是促进中小企业同高校、科研机构及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鼓励两者组建合资企业。同时,技术转让也为高校和其他公共科研机构带来可观收益。为保证以上两项计划的项目实施,美国政府还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每季度出版刊物,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并每年向美国国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二、欧盟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欧盟企业政策目标是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产业竞争力,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其核心是扶持中小企业。《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57条规定:“欧盟和成员国应鼓励欧盟企业创新和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该条款成为欧盟企业政策的法律基础。欧盟和成员国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支持。欧盟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主要通过欧洲投资银行(EIB)和欧洲投资基金来实现。欧洲投资银行。
欧洲投资银行是欧盟的开发银行,其资金90%用于欧盟不发达地区项目,其余10%用于东欧国家或者与欧盟有联系的发展中国家。欧洲投资银行通过“综合贷款”间接地为中小企业投资筹措资金。从1990年以来,欧洲投资银行向4.5万家以上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其中有近45%的资金涉及工业和服务业,受益中小企业中80%以上雇员少于50人,97%少于250人。
欧洲投资基金。欧洲投资基金创立于1996年,目的是为与跨欧洲网络有关的项目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在欧洲投资基金20亿欧元捐赠资本中,40%来自欧洲投资银行、30%来自欧盟预算、30%来自所有成员国中的80多家金融机构。欧洲投资基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贷款担保,总额最多为其捐赠资本的8倍,即160亿欧元;二是通过“增长和环境”行动,引导项目对环境贷款进行担保。欧洲投资基金的担保,使中小企业不仅能够获得贷款,而且利率也较低。
2、保障内部市场的自由流动和法规一致性。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欧委会企业总司负责监督内部市场上货物的自由流动和成员国影响企业的政策和标准,以保障企业在任一个成员国都受同等待遇,同时减轻企业行政审批负担。2006年11月,欧委会企业总司发布新的“欧盟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文件,作为今后的政策指导,进一步明确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方式。根据该文件,欧盟对企业的资助方式分为四类,即专项资助、结构基金资助、金融工具和中小企业国际化资助。
3、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竞争力。根据“里斯本战略”和成员国国家改革计划,欧委会致力于以各种方式提升企业竞争力,包括人员培训、提供市场信息、设立“企业创新中心”等,向中小企业以较低费用提供信息、咨询、政策指导、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2008年6月,欧委会发布《欧洲小企业法案》,进一步承认中小企业在欧盟经济中的中心地位,首次制定了欧盟和成员国层面的扶持中小企业的全面政策框架,确定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项原则。
三、德国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隐形冠军”的概念由德国经济学家赫尔曼·西蒙教授提出,主要指在细分产业国际市场份额领先,销售额50亿欧元以内,且公众知名度相对较低的企业。德国有一大批竞争力极强的中小企业,构成了德国制造和出口贸易的中坚和脊梁。
德国制造业在全球久负盛名,拥有巨大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德国制造”的神话并不仅仅是那些大型跨国企业所造就,反而是数百万家的中小企业起了更为关键的推动作用,在德国众多中小型企业中隐藏着一批无名英雄,它们被称为“隐形冠军”,无论是从经济贡献、出口比例,还是就业人数、学徒生数量等方面,都不逊色于大型跨国企业。这些中小企业的成功离不开德国政府、研究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多方面的大力支持,
德国隐形冠军的培育成长,已形成一整套成熟经验。一是突出主业。制定长远战略,大量“小而专”的企业建立竞争优势的时间短则十年,长则数十年;二是“双元制模式”(学校+工厂)培养专业人才、领军人才;注重“工匠精神”。三是标准先行。追求品质,倡导高质量制造、高强度研发。四是培育园区。以工业园区为载体,集群式发展。五是协会组织。形成科研与市场的纽带,催生中小企业商业化成熟工艺和产品。六是金融支持。德国复兴银行为中小企业在国内外投资项目提供优惠的长期信贷。七是丰富中小企业科创资金来源。政府层面,“从创意到市场成功”计划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采用多样化的模式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政策性金融层面,政策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大量的低息长期贷款;风投层面,采用公共私营合作的方式与私营风投基金合作。
四、英国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为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英国政府努力营造公平、开放和宽松的市场环境,鼓励企业创新、提高生产率、降低价格,对企业研发、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在2017年秋季预算中,英国政府宣布了10年行动计划,提出要在未来10年间释放超过200亿英镑的资金资助创新型企业成长。2018年又推出了一揽子举措,其中包括成立“英国耐心资本”(British Patient Capital)项目、释放养老金投资、为投资知识型企业进一步减免税收等。所谓“耐心资本”,其实就是“长期资本”的别名,它不关注短期盈利,更看重长期回报。“风险资本信托”计划则鼓励上市的风险投资公司以入股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小企业,普通股所获红利及股权交易所获盈利均可免税。
五、日本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日本的中小企业走的是一条以高超的生产技术作为立身之本的发展道路,企业不求大、不求全,只求做别的企业做不了的事情。但仅仅靠这些日本的中小企业也不可能发展得那么好。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大力支持才是日本中小企业发展保证。
1、从法律层面制定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1963年日本政府发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成为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是现行中小企业政策和政府管理的总根据,因此也被称为日本中小企业宪法。根据这部法律,日本政府又制订了许多相关法律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比如先后颁布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指导法》和《中小企业现代化扶植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规范了中小企业的行为,调整了中小企业与国家、大企业之间的关系,保证了经济活动的协调进行,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2、在政府和民间组织中建立了众多专门管理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官方和民间机构,形成了以政府中小企业厅为主导、地方政府为基础,民间团体为补充的官民结合的扶持机构体系。比如:日本政府全额出资的中小企业事业团,其主要职责就是帮助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设立中小企业大学校,培养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诊断的专家;建立情报信息网;防止中小企业破产而进行资金援助等。这些机构和组织对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调动中小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中小企业现代化,从而保障日本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从技术创新上扶持中小企业。一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1985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临时措施法》明确规定,大力推行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提高它们自身的技术水平;对开展经过都道府县(类似于中国省级政府)确认的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采取补助金、融资、税制减免等资助措施。二是对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指导。为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产品开发研究,日本政府建立了技术顾问制度,在全国各地设立了200多个公立试验机构,聘用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顾问。三是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资金补助。为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产品研发,日本政府专门制定了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给予50%的赞助,资助下限为500万日元,上限为2000万日元。四是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开发。1992年日本政府推行“确保中小企业劳动力对策的技术开发”,同时创办公立“国际技术创造研究”试验研究机构,帮助中小企业有效利用国外研究机构及各种研究开发能力。五是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为通过不同领域经营资源的融合开拓新的领域,开办不同行业中小企业进行交流的“技术交流市场”。
六、韩国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韩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这些措施涵盖了法律支持、融资便利、税收优惠、市场准入和创新创业扶持等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措施:
1、法律支持与市场准入。韩国法律规定,政府机关、地方自治团体以及特别法人应优先采购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商品,确保政府采购中产自这些企业产品的比重不低于50%。韩国关税厅推出措施支援中小企业出口,包括推迟开展关税调查、延长关税缴纳期限或进行分期缴纳、免除提供担保的要求、快速支付出口退税、延期缴纳附加税等。
2、融资便利。韩国政府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额度的“政策资金”,贷款周期一般在8年左右,利率为2%—8%,远低于商业贷款10%的水平。政府还设计了多种有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基金,引入共同融资制度,即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以信用的方式提供政策性资金贷款,而民间银行提供对等的资金支持。
3、税收优惠。对新办中小微企业从营业之日起,减免3-5年法人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对设备投资者免征投资额10%的投资额,在中小企业为偿债而转让不动产时,免征让渡所得税、特别附加税,废除购买国民住宅债券等。
4、创新创业扶持。韩国政府从创业企业开始直到发展为行业中坚力量的不同发展阶段,都给予其“因企业而制宜”的“定制式”支援体制。设立创新扶持基金,如给予风险企业50%的税收优惠,在科斯达克上市的中小企业5年内享受免税待遇等。
5、信用担保方面。《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国家采取巩固政府金融机构的功能、充实信用保证、指导民间金融机关对中小企业适当融资及其他措施,保证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供应。
通过这些措施,韩国政府旨在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激发它们的创新活力,提高它们的竞争力,从而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总体看,发达国家的主要做法有以下方面:一是政府层面高度重视创新型中小企业;二是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突出精准施策;三是不断完善法律政策体系,加强跨部门联动,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四是建立完善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发达国家对创新型中小企业支持的实例,应成为中国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