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文化

奖励“拾金不昧”有历史和生活逻辑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2-02-13

分享给站外好友

视频地址:

把视频贴到Blog或BBS

flash地址:
html代码:

奖励“拾金不昧”有历史和生活逻辑

  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

  事实上,古代文献中关于财物拾得人应获得报酬的记载随处可见。《尚书·费誓》曰:“马牛其风,臣妾捕逃,无敢越逐,诋复之,我商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即捕到遗失的马牛和逃跑的奴隶,不能据为己有,要如数归还失主,如此可得到酬金,否则要受到处罚。明律《户律·钱债》规定:“凡得遗失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私物减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

  史料表明,报酬请求权很有“历史”,而“拾金不昧”极可能是人为提高道德标准、将普通人理想化所得出的结论。

  现代法治社会,判断任何事情应从双方的利益出发,追求一个公平。拾得人在返还和保管遗失物的过程中必然有一定付出,或金钱或时间。作为失主给拾得人一定的报酬有何不可?

  日本《遗失物法》第4条规定:“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五,不多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二十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但是,国库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英国规定:付酬是该项遗失物的百分之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05条规定:“(1)遗失物拾得后六个月内,所有人认领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机关,于揭示及保管费受偿还后,应将其物返还之。(2)前项情形,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实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

  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征诸日常生活的逻辑,在无偿归还的规定下,拾得人选择不归还的结果是最有利的,因为他要么全得要么不得,他不会有什么损失;在有偿归还的规定下,他就有很大可能选择归还,因为他面临的形势是至少能得一部分,他没有多少理由拒绝有把握的利益。就失主而言,给予拾得人报酬尽管会造成一点损失,但与全部失去相比,还是要划算。

 




  责任编辑: 佟静视频来源: 东方卫视